不过虽然人类能够维持一个无政府的小规模的未开化的社会,但是他们假如没有正义,并且不遵从那三条关于稳定财物占有、依据占有人的同意转移所有物与践行允诺的基本法则,他们就无法维持任何一种社会。因此,在政府成立以前这三条法则就已存在,并被假设为远在人们还根本没有意识到应当忠顺民政长官的义务之前,就给人们附加了这样一种义务。非但如此,进一步说,在政府初成立时,就自然被人假设为它的约束力来自那些法则,尤其是那个关于履行许诺的法则。一旦人们认识到政府是维持和平与执行正义的必要条件时,他们就会自然聚集起来,选举出可信任的执政长官,规定其权利与义务,并且允诺服从他们。既然人们假设,许诺已经是一种得到公认并且通用的盟约或保证,且附加有一种道德的义务,因此就把允诺作为政府成立的原始依据以及服从义务的最初根源。看来似乎这个推理是那么的自然,以致现代“流行的、时髦的”政治学体系以其为基础,并且能够说已经成为我们一个政党的信条,这个政党有充足的理由以其健全的哲学和自由的思想而感到骄傲和自豪。这个政党的成员说:所有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政府与权势只能依据同意建立起来。既然人类同意建立政府,因而他们就有了一种自然法规定之外的新义务;人们由于许诺要服从执政长官,因此他们就必须做到;假如他们不曾明显地或默认地表示出愿意保持忠顺的意向,那么他们道德义务中永不会有忠顺这一部分。但是如果把这个结论推及所有时代和所有情况下的政府,它就是完全错误的了。我认为:虽然忠顺的义务最初是以许诺的义务为基础的,并得到那种义务在一个时期内的支持,但是很快它就有了自己的根基,以及一种不依赖任何协议的原始的约束力与权威。我们必须对这一个重要的原则加以细心地考察,然后再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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