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然而秦朝的害天下,实在又在其“用法的刻深”,汉宣帝时,路温舒上奏说道:见《汉书本传》。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治狱吏。……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总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
这种情形,在当时司法界已成为风气。《汉书·刑法志》说:文帝时候“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宣帝留意刑罚,特置廷平,又“常幸宣室,齐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都只是救济一时,不是个根本解决的办法。
然则根本解决的办法何在呢?那就在于“删定律令”。案汉朝的法律,是沿袭自秦的,秦朝所用的,却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汉初,萧何改为九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为十八篇。后来张汤又加了二十七篇。赵禹加了六篇,共为六十篇。而又有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的,谓之《令甲》《令乙》……《决事比》,大概其初苦于法文太简,不够用,于是不得不随时增加;而其增加,绝没有条理系统;以致也有互相重复的,也有互相冲突的。司法的人,就大可上下其手。《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因为法律太杂乱,难于使用之故,于是解释的人很多,到后来就也都承认他可以引用。《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再合起《正律》和《令甲》《决事比》来,就是‘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简直是不可收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