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权力缺乏制约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缺失,未体现以社会为本位。重管理权力和秩序、轻权利和社会诉求表现明显。除七部教育基本法和部门法外,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及七十多部部门教育规章(清理后)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占90%以上,体现出浓厚的对管理、秩序的偏好,对自由、权利的疏离。
进入21世纪,我国开始通过修法、制定政策对教育领域中的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强调政府职责,教师、学生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并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目前获得好评最多的一部法律,其亮点一是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改善薄弱校、扶持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符合标准的安全学校等;二是加强政府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规定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同时规定政府责任,并在教育立法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三是以全社会每一个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本位,包括硬性规定全面免除学杂费、取消重点校和重点班、禁止乱收费,同时强调政府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这些都是教育公共性的核心内容和核心要求。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后改革时代我国教育立法向教育公共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