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我们双方达成了一种共识,也就是各自按照本国通行的做法处理当事人在公堂上的受审状态。也就是说,那位中国官员要求包工头跪在地上,我则要求自己的同胞站在公堂上。这样一来,我们听取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最终圆满地了结了案子。
1877年,福州地区也发生了一起与之相类似的案子,但这起案子比前者严重得多。我又一次勉为其难地接受了任务,与该省的按察使共同审问一大批牵涉一起受贿案件的中国人。当审问即将结束的时候,根据案情的发展,我们必须让另外一位中国人出庭做证。当时,这个人正在美国驻华领事馆中担任一项职务,而且还有一份来自华盛顿美国国务卿签发的任命书。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假如没有我们的许可,这名中国人是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而且,当时有权传唤他的人只有我一个。在按察使的请求下,我同意传唤这名中国人出庭做证,但是我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把他当作一名真正的美国人来看待。得到确切的肯定答复之后,第二天,这位证人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