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在前边的推论中,我们曾经假设,一个神迹所依以建立的那种证据,也有可能成为充分的证明,而且那个证据的虚妄会成为一种实在的怪异。不过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让步太大了,而且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神异的事情是建立在那样充分的一个证据上的。
因为第一点,我们在全部历史中都不曾见有一个神迹是…被具有充分资格的多数人所证实的。我所谓充分的资格就是说,他们必须有毫无问题的见识、教育和学问,使我们相信他们不是自欺;他们必须有毫无可疑的忠实,使我们不能猜想他们有骗人的意思;他们必须在人看来有很大的声望,使他们在被人发现了自己的假造以后,就有莫大的损失;他们证明那些事情还必须进行于人所共见的方式中,还必须进行于世界上最着名的地方,因而使他们的假造(如果有的话)必然可以被人发现出来;要想使我们充分相信人类的证据,这些条件都是很必要的。
第二点,我们看到,人性中有一种原则,在严格考察之…后,我们会看到它能使我们由人类证据得来的神怪的信仰大为减低。在平常推理中我们所依以进行的公理是说,我们所未经验过的对象和我们所经验过的物象相似;我们所见的最寻常的事情恒常是最可然的;而且在各种论证互相对立时,我们应该选取那些建立在最多数过去观察上的论证。不过在依照这个规则进行时,我们虽然容易排斥非常的不可信的事实(不可信的程度不至太大),可是在进得较远了以后,人心就常常不能遵守这个规则。在人们说出某件最荒谬最神异的事情以后,人心正因为那件事情中有那种能消灭一切根据的情节,来迅速地相信那种事情。由神迹而来的惊异和惊讶是快…人意的情绪,它容易使人有信仰那些事情的显着倾向,那种信仰即是由那些事情来的。这种情形是很厉害的,有些人纵然不能直接享受此种快乐,纵然不能相信他们所听到的那些神异的事情,他们也愿间接地借反响之力来分享那种快乐,而且他们如果能刺激起他人的羡慕来,他们还正要得意,还正要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