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出版了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英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从社会学角度带来了一种全新的共同体理论——“社会—共同体二元论”。该书在对人类社会进化的两极对比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共同体理论,使得“共同体”概念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共同体研究。①在滕尼斯看来,人类群体生活分为两种相互对立的类型,分别为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共同体是工业化前的小规模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则是现代化的附属产物,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②在滕尼斯的思想中,共同体是基于“自由意识”(Nature will)而形成的,是“亲密无间的、与世隔绝的、排外的共同生活”,其成员有着共同价值观和传统,他们有共同的善恶观念、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存在着“我们”或“我们的”意识;而社会是基于"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而形成,其特征是更多的理智与工于心计,契约与个人主义至上。③“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物,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包括家庭、邻里、乡镇和村落等;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是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构建的符合人体利益的组织,如城市、国家、利益团体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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