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族制01
聚族而居,范围之大小,必视生计情势以为衡。自氏族散为家族,其势日趋于分,读《先秦史》第十二章第二节,《秦汉史》第十三章第二节,可见其概。晋、南北朝之世,社会情势,实与前无异。惟其时去古较近,各地方强宗巨家,尚有存者;又直丧乱之际,移徙者多与亲族相偕,初至异邦,与当地之人,未能融洽,或仍聚族而居;于是家族之大者,往往有之。
此就全国言之,实为特异之象;又昔时之人,狃于成见,不知社会贵化除畛域,而以亲族互相依倚为美谈,政令既加以褒扬,舆论又群相称道;史家自必勤于记录。读者不察,遂谓其时社会情形,与今迥异矣。其实以中国之大,历朝史籍所占年代之长,有此区区,正如凤毛麟角耳。大家族不见记载者,自亦有之,且其数必不少,然即具记之,在全社会中,亦必仍微不足道,则理有可信者也。
《北史·韦孝宽传》:孝宽欲筑城汾北,画地形具陈其状,宇文护谓使人曰:“韦公子孙虽多,数不满百,遣谁固守?”事遂不行,可见子孙百人,在当时犹以为少。《周·法尚传》:法尚为顺州刺史,司马消难作乱,遣兵攻围之,法尚弃城走,虏其母弟及家累三百人。法尚在当时,未闻为著名大族,而其家累至于三百,可见其时士大夫家口之众矣。此等家口,并不以后世所谓同姓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