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主要内容:(1)割香港岛给英国;(2)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3)中国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4)英国在中国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中国与英国共同议定;(5)英国商人可以自由地与中国商人交易,不受“公行”的限制。1843年英国政府又强迫清政府订立了《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约,增加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条款。
1844年7月、10月,美国和法国乘火打劫,效仿英国,先后威逼清政府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获得除割地、赔款之外,与英国同样的特权。从1845年起,比利时、瑞典等国家也都胁迫清政府签订了类似条约,中国的主权遭到进一步破坏。鸦片战争的失败和《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治上独立自主的中国,战后由于领土主权遭到破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解体,逐渐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商品市场和原料供给地。中国的大门被打开,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