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早期维新士人设计的议院的主要作用还是“通上下之情”,并没有西方国家议院所拥有的立法权,这样的议院自然也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只有部分出使官员因对西方国家议院有了深入的考察和了解后,才开始认识到议院具有立法权,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早期维新士人主张政制改革时,也没有认识到宪法是议院政治的核心内容,没有提出制定和颁布宪法的问题。所以,他们所设计的“君民共主”政制,还不能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度,而只是君主专制政体向君主立宪政体过渡的一种形式。
二 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早期维新士人的民主思想,还反映在对“民权”和“民主”这两个重要概念的认知上。
在中文中较早使用“民权”一词的是郭嵩焘。他在1878年5月19日(光绪四年四月十八日)的日记中写道:“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致一出之议绅,民权常重于君。”此后,黄遵宪在《日本国志》、薛福成在《出使日记》中也使用了“民权”一词。至甲午战争后,“民权”一词已经普遍出现在士人的言说之中。
19世纪流行于中国的民权一词来自于日文,其涵义为:(1)人民参政的权利(suffrage);(2)人民维护人身、财产的权利(civil rights)。日文中还有复合词“自由民权”,其意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所以民权即指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