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模式将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与企业债券罪。
前两类犯罪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所以此处重点介绍一些众筹可能引发的第三类刑事犯罪问题。
在2013年9月16日,我国证监会对淘宝网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也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另外,《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与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